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己○○○
丙○○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36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