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亨達企業行即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間聲請給付
工程款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