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即 吳得壽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5日下午2時3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丁維儀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管理吳得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
  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九
  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
  息。
二、相對人願於管理吳得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
  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至九十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相對人願於管理吳得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至九十五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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