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55號聲請人即被告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於開庭後合理期間,聲請交付民國112年3月14日、112年5月30日、112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及錄影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但其聲請意旨僅泛稱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語,並未敘述主張前揭審判筆錄之記載內容有何錯誤、遺漏,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依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本院爰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聲請人雖遵期提出補充理由狀,惟仍未具體指明前揭審判筆錄之記載內容有何錯誤、遺漏,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僅泛稱其係基於在場權及維護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等語,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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