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1729號債權人豆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宇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宇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0,35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虧損計算明細表【載明擺放販賣機之期間起訖、此期間內逐月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後之盈虧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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