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名 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47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名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當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以免失諸浮濫。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8號準備程序、審理程序開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必要性,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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