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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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孔維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維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孔維崧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1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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