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鴻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鴻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鴻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8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