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17日及94年5月2日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29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