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確因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7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憑參,而受刑人甲○○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