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4號聲請人 鄭稟若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鄭明謀 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明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鄰○○街○○號)於100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明謀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