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裁判字號】106,家聲,44【裁判日期】0000000【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判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一○三一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三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五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三二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按:案號應為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一○三一號)現由本院審理中,為明瞭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付與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惟查,相對人於前揭期日已到庭陳述,並無不明瞭當日庭期開庭內容之情事,且若考量日後遺忘當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聲請閱覽卷內筆錄亦得達成明瞭當日開庭內容之目的,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已逾越法庭錄音乃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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