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債權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明文方泰欽 (原名: 釋宏岩釋惟地 法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為何?(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
三、如利息起算日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請釋明依據。
四、如請求利息利率非年息5﹪,請釋明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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