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被告乙○○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