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2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97年度偵字第60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98年1月25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97年3月24日至97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於97年12月29日確定;另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於98年1月19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25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確定。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7年3月24日至97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因施用第一、二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於97年12月29日確定;另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於98年1月1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判決、本院97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59號判決在卷可按。
(二)互核上述兩案判決之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可知受刑人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過失致死案件而於98年1月25日緩刑前,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亦在「緩刑期前」之97年12月29日、98年1月19日受有期徒刑1年8月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不符,從而,聲請人援引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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