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8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洪裕民
曾碧娟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筱媛 法定代理人 陳致蔚 關係人 吳育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洪裕民(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ㄧ00000000號)、曾碧娟(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共同收養陳筱媛(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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