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3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政言
鄭易慎洪識函陳玉峰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五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政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鄭易慎、洪識函、陳玉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補充被告盧政言之前案紀錄為:「盧政言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尚未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盧政言、鄭易慎、洪識函、陳玉峰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盧政言有前述之刑事案件執行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被告四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所賭財物尚非至鉅,危害尚淺,兼衡被告四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四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撲克牌一副(五十二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係被告盧政言、鄭易慎、洪識函、陳玉峰四人所有在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5117號被告鄭易慎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識函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政言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14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玉峰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七段280巷3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易慎、洪識函、盧政言、陳玉峰基於賭博犯意,於民國101年9月7日晚間10時30分許起,在新北市○○區○○路四段82號「茶騷有味茶坊」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賭玩俗稱「十三支」遊戲,其賭法為每家各發13張牌,分前、中、後墩以3張、5張、5張比大小,若3墩全贏者可向比輸者收取新臺幣(下同)50元,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共計75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易慎、洪識函、盧政言、陳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一覽表、手繪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共750元可資佐證,被告4人上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易慎、洪識函、盧政言、陳玉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嫌。扣案之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75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檢察官林卓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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