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己○○
      庚○○○
      丙○○
      戊○○○
兼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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