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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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劉興活
林義王 被告 林駿騰 (即被繼承人 林裕軒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劉興活、林義王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萬7,328元、23萬878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