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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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王寶珠
林勇
一、債務人王寶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勇成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寶珠於107年06月04日,邀同債務人林勇成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06月04日起至111年06月03日止。詎料債務人王寶珠於110年05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王寶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林勇成給付之。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8,894元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16%計算,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3.25%計算無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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