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騰烽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合計零點玖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壹柒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合計0.9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合計4.1749公克),均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毒偵字第2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合計0.9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16日作成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按,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合計4.174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31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08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