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