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 林群曜 被告 周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0,610元【計算方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63,700元/平方公尺×88.00平方公尺=5,605,600元、同段3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39,5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中市稅屯分字第1103319536號來函所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6,800元/平方公尺×135.65平方公尺×1/2=3,174,210元、同段204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741,3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參照);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500元/平方公尺×1,080平方公尺=4,860,000元;合計為5,605,600元+639,500元+3,174,210元+741,300元+4,860,000元=15,02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