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5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志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108年度訴字第275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志旺固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5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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