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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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7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前以被告曾志龍於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竹市○○路○段○○號之「萊爾富超商」,持附表所示偽造之新臺幣(下同)500元紙鈔1張購買菸品,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因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8年度偵字第6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949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500元紙鈔1張,經送請鑑定後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08年4月25日中印發字第1080001416號函暨所附鈔券鑑定報告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志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949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第44頁)。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紙鈔1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判定確屬偽造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紙鈔1張,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編號│品項│扣押物品清│扣押物品清單│鑑定結果││││單或目錄表│字號││├───┼───────┼─────┼──────┼───────────────────┤│1│新臺幣伍佰元紙│108年度偵│108年度保字│一、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鈔1張(號碼:│字第6011號│第613號(見│該張伍佰圓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GR581290UB)│卷第9頁│偵字卷第32頁│仿印,無凹版印紋浮凸效果,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印;以燙印金屬││││││箔膜方式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以數位輸出及燙印金屬箔膜方式,仿││││││鈔券背面六段裸露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判定確屬偽造等情。││││││二、中央印製廠108年4月25日之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1頁至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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