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鄭家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邱基亮 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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