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蕭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依芳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356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