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黃聰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②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③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④新臺幣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