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謝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發布通緝,同年七月十七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台幣二萬元具保,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復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通緝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靜芳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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