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錫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本為被告所有,惟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業已為拋棄所有之意思表示(見98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第22、48頁),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爰不予以諭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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