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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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鳳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鳳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莊鳳茹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及刑(其中附表編號106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12月23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