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繼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繼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繼威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4年7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15號、第12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所犯甲乙案之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因偽造印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前開甲乙案所定之刑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1年11月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7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