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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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賴正文
王元龍 陳榮興 劉顯澈 翁慶勇 何智良
張儒榮 楊志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裁判費1賴正文83,833元1,000元667元333元2王元龍101,250元1,110元740元370元3陳榮興227,008元2,430元1,620元810元4劉顯澈222,172元2,430元1,620元810元5翁慶勇209,654元2,210元1,473元737元6何智良219,417元2,320元1,547元773元7張儒榮221,290元2,430元1,620元810元8楊志雄203,350元2,210元1,473元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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