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明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0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ILAKKUMA皮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
548號被告鍾明媛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期滿。扣案之物(10
2年度紅保字第1647號,仿冒RILAKKUMA皮套1個),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鍾明媛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54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3年7月1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扣案之仿冒RILAKKUMA皮套,為被告實行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且均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情事,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4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證,扣案之物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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