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明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