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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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黃玉清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然未繳納其擴張部分之裁判費。查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屬免繳裁判費之部分。嗣經擴張請求為800萬元後,就前後兩聲明原須繳交裁判費之差額即4萬9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49500),原告即有補繳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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