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即上訴人 黃新家 訴訟代理人 黃乃增
黃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所提起之上訴有違法定程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可茲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費用亦為上訴合法要件之一,上訴人補正前開事項後,請一併依照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併此附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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