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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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雅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6月2日105年度易字第7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雅珮(以下稱為被告)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而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正本,前已囑託該所長官於民國105年6月8日將之送達被告,由被告親自簽名及按捺指印而簽收,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頁),又被告之送達處所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並無在途期間扣除之問題,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105年6月9日起算10日,於同年6月18日屆滿,然因該末日為星期六,乃順延至同年6月20日(星期一)屆滿。而被告固已於同年6月13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於同年6月14日轉送至本院,有被告書立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及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書狀核轉章戳各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迄同年7月10日,然因該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同年7月11日(星期一)屆滿,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收狀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78頁至第179頁),本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同年7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並於同年7月21日由被告本人簽名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正反面、第185頁),堪認上開補正裁定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已逾7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亦有本院同年8月12日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
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6頁至第187頁),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不符法律上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依法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