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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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張慶崧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26號中華民國
102年6月3日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15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身罹癌症無法工作,始為本件犯行,原審量刑以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實屬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68條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前曾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且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構成累犯,應予加重其刑,所為顯影響社會善良風氣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
上訴意旨執其罹病始為本件犯行,原審量刑過重云云,顯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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