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童信華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智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中華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1999年份、汽缸容量1997)元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貳份,有債務人陳報狀、汽車行車執照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之汽車,因年份已高,已無清算實益,而債務人所有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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