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О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四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久病厭世,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三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九之三號住處,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以屋內佛堂之香燭點燃報紙後,即至臥房、客廳等處引燃火勢,燒燬其所有供家人丙○○等人居住之上開住宅,致造成該住宅多處燒毀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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