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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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 蔡欣傑
蔡萬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41,127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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