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王滿琴 被告 唐謙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