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43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六行內關於查獲時間「於98年7月23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於100年7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之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均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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