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婗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
7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送達被告戶籍地及被告書狀陳明聯絡地址(參見本院卷第29頁),並由其母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及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稽。乃遲至100年8月17日下午3時46分許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室以傳真方式送至本院政風室表明判決不服等語,究其真意應係申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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