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原告 鄭定國 被告 趙景仁 查原告與被告趙景仁間過失傷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不另徵裁判費,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毀損之損失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