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丙○○
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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