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若被告繼續羈押,恐有房屋受拍賣虞,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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