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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