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抗告人乙○○
送達代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游士霈